书法艺术在景德镇陶瓷绘画作品的整体性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就书法之美及书法之美溢于景德镇陶瓷绘画之美之中提出了书法艺术的某些特征性。
一、书法艺术并非抽象
何为抽象,本意乃是指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思维的一种过程。在艺术中,有意义的抽象无非是指那种无确切内容的生动形式而已,我们亦可称之为抽象的形式。再看书法与抽象之关系。中国的书法离不开中国的文字。从表面上说,文字似乎是属于主观意识的东西,其实文字一旦创造出来就已经成了具有具体形象的客观存在。草书无论其怎样龙飞凤舞,总离不开原来的那个字,而每个文字的草法都有一定的法则。同时,任何书法作品都表达某种确定的文字内容,作者在书写时总是选择与他需要抒发的感情相一致的文字内容。故而结论是:任何抒发作品都有确切的内容,抒发艺术却非抽象!
二、抽象形式之美与抽象美
书法本身虽不可离开文字,但人们在审美过程中可以离开文字内容。实乃书法是一种形式感极强,而其形式又有较大相对独立性的艺术。因而在欣赏过程中人们常将它作为一种“抽象形式”之美加以感受。
承认书法之“抽象形式”之美与承认抽象乃完全不同的两回事。抽象形式之美不在抽象而在形式!形式美之外的抽象美是并不真实存在的。
三、气韵生动的线
“气韵生动”是我国美学中代表书画艺术形式高的美的标志。它既是创作的总要求,也是评论的总标准。所谓“气韵生动”就是具有生命之活力,运动之气势,音乐之韵律,感情之光环。而书法艺术之线,正具有以上特征。一言概之即“气韵生动”。以为它有生命的活力,故其生机盎然,变化无穷;因为它有运动的气势,故其元气淋漓,大气磅礴;因为它有音乐的韵律,故其金声玉振,跌宕隽永;因为它有感情的光环,故其赏心悦目,益人神智。
四、有感情的形式
书法艺术线的这种活力、气势、韵律,归根结底是为了寄托作者的感情,它们融为一体,“违而不犯,和而不同”。元陈绛曾在《翰林要诀》中说:“情之喜怒哀乐,各有分数,喜则气和而字舒,怒则气粗而字险,哀而气郁而字敛,乐而气平而字丽。情有轻重,则字之敛书险丽,亦有深浅,变化无穷。”这段话说出了线及其组合的变化,与书写者感情变化的密切联系,而“气”则是联接两者的纽带。因此,我们可以称这一点为有感情的形式。正是这种有感情的形式,使人感到愉快,舒适,振奋,得到美得享受,产生“振衣千仞岗,濯足万里流”之感。
由于书法的形式是一种有感情的形式。而人的感情无比丰富,人的性格千差万别,所以书法艺术对作者个性的要求是非常强烈的。清刘熙载说:“笔性墨情皆以其人之性情为本,是则理性情者,书之首务也。”我们常说字如其人,正是此意。所以可以说,没有个性的书法作品就不是真正的艺术。
五、实事求是对待书法艺术
人们在观赏书法作品的时候,虽然单纯从形式上也可得到美感,但若要了解其内容,甚至了解作者高尚的人格,就能收到更深刻的美的享受。我们必须正视和研究这种美的众多层次。例如在观赏岳飞写的诸葛亮《出师表》时,正是自然地把书法形式、文字内容、作者品格三者溶于一体,从而磅礴之气,爱国之情溢于胸间,这不是高的美得熏陶吗?
可见书法艺术的美是多层次的,不能用一个公式来囊括一切。我们尽可能地希望有更多地在内容上形式上珠联璧合、相得益彰的好作品出彩。但不该认为文字上不直接反映当前显示内容的书法作品就不能为人民服务。要懂得审美本身就是一种教育。一种高尚的享受,它陶冶人的性情,纯洁人的灵魂。此外,书法艺术形式美的发展对于推动其他造型艺术也有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书法虽然不是表现客观世界的具体事务,但是在制作过程中同样需要进行形象思维。其原因,首先因为文字已有数千年的历史,它本身已成了一种可感得客观形象。而文字的形成正是具备万物之性状者类。其次,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世界上的万事万物能激发他丰富的灵感。如古代传说张旭是担夫与公主争道而悟笔法,怀素夜闻嘉陵江的水声而草圣益德,黄庭坚看见常年荡漾而妙解笔法变化法门等。这一切都是进行了形象思维,迂想妙得之事例。王羲之曰:“书贵手沉静,令意在笔前,心居字后,未作之前,结思成矣。”这种“意”与“思”,就是说的形象思维。
一件作品的完美不仅局限于绘画艺术创作,而且还要包括题跋等书法艺术的应用,故此书法艺术在景德镇陶瓷美术作品中的功用是无穷无尽的。